皮革和人造皮革;动物皮;行李箱和背包;雨伞和阳伞;手杖;鞭,马具和鞍具;动物用项圈、皮带和衣服。

【注释】

第十八类主要包括皮革、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。

本类尤其包括:

——行李箱和背包,例如:手提箱,旅行箱,旅行包,抱婴儿用吊袋,书包;

——行李牌;

——名片夹和钱包;

——皮革或皮革板制箱和盒。

本类尤其不包括:

——医用拐杖(第十类);

——人用的皮制的服装、鞋、帽(第二十五类);

——为所装产品定制的包或箱,例如:笔记本电脑专用包(第九类),照相机或摄影设备专用包或箱(第九类),乐器盒(第十五类,带轮或不带轮的高尔夫球袋(第二十八类),滑雪板和冲浪板专用袋(第二十八类);

——某些按其功能或用途分类的皮革、人造皮革、毛皮制品,例如:磨剃刀的皮带(第八类),抛光用皮革(第二十一类),清洁用麂皮(第二十一类),服饰用皮带(第二十五类)。

    群组信息

  • 1801皮革和人造皮革,裘皮
  • 1802不属别类的皮革、人造皮革制品,箱子及旅行袋,日用革制品
  • #1803裘皮
  • 1804雨伞及其部件
  • 1805手杖
  • 1806动物用具
  • #1807肠衣
  • 注:本类似群与第九版及以前版本1803交叉检索。

  • 动物皮180002,金箔加工用肠膜180008,皮板180022,鞣制过的皮180032,背皮(兽皮的一部分)180038,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180039,仿皮革180042,家畜皮180088,非清洁用麂皮180094,人造革180141,纯素皮革180145,菌丝体制仿皮革180149,生毛皮180002,小山羊皮180027,软毛皮(仿皮制品)180063,裘皮180067,毛皮180067

  • 商标局接受的非常规商品

    制鞋用皮革,半加工毛皮,家具用皮革,成批出售的皮革,仿裘皮,聚氨酯皮革,蛇皮,生皮,兽皮,马具用皮革,人造毛皮,鞣制过的皮革